【以案说纪】违反廉洁从业管理典型案例警示教育
发布时间:2026-03-13 来源:未知 次数:40次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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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案例一 关于对张XX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XX:
经查,你在2015年至2023年担任XX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虚构居间介绍环节及服务合同等方式,从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六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四条和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八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第五十四条第七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9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认定你为不适当人选,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年1月22日
案例二 关于对XX期货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XX期货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财务管理不规范,后台员工违规报销招待费,通过财务人员个人账户分发节日福利费、电话费等;负责人未严格执行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总部人员在分公司办公且总部及你分公司对其管理均不到位;居间管理不到位,存在未签订居间合同的人员实质开展居间业务的情况。上述问题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对员工的考核指标中无廉洁从业情况专项指标,考核时未对员工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考察评估。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分公司应提高合规管理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6年2月6日
案例三 关于对郭XX采取出具警示函
郭XX:
经查,XX期货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存在居间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反映出分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你作为XX期货股份有限公司X分公司的时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2026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