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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关于对程XX作出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程XX,男,XX期货有限公司原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号F0313XXXX(已注销)。
    程XX因在2022年5月至6月担任XX公司副总经理兼波动率套利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借用他人期货账户与XX期货账户进行交易,侵占公司利益,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于2026年3月11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2026〕50号)。

    根据上述决定书认定的事实,协会认为:程XX在担任XX公司副总经理兼波动率套利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占公司利益,违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违反了《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实施细则》(2020年3月发布)第十六条第二项和《期货公司风险管理公司业务试点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依据《中国期货业协会失信及违规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

    给予程XX“撤销期货从业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期货从业资格申请”的纪律处分。

    如果对本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六届理事会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受到协会纪律处分的从业人员应当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60日内,登录中国期货业协会知识服务平台,完成个人惩戒专项培训全部课程学习,切实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持续提升合规意识与职业素养,严守执业底线。

 

中期协

2026年5月14日

 

案例二  关于对高XX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高XX:

    经查,你作为XX期货有限公司XX业务部负责人,未能恪尽职守,违规向他人提供客户信息、指导客户规避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核查认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以及《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6年6月29日

 

案例三  关于对蔡XX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蔡XX:

    经查,你在担任XX期货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负责人期间存在以下行为:

    一、将个人业绩挂靠至其他员工名下,规避公司考核限制并通过该员工取得超额业绩提成,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以下简称《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二、汇集他人资金参与私募基金投资,为他人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提供便利,且在认购相关私募基金时,未能诚实守信,签署的合格投资者承诺书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和《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及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26年7月13日上午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福建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并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6年6月29日

 

案例四  关于对尹XX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尹XX:

    经查,你作为XX期货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客户经理,参与居间人自媒体客户开户咨询工作并收取居间人支付的资金报酬;2024年6月、2025年8月你汇集个别非合格投资者资金购买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202号,下同)第十条第一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下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监管措施。请你于2026年5月18日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深圳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