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王明伟建议修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14 来源: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次数:523次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针对当前投资产品多样化带来的庞大投资咨询需求以及非法投资咨询仍大量滋生的现象,本届人大代表、中国期货业协会会长王明伟同志建议对已发布了20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王明伟代表建议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深入研究境外成熟资本市场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经验,结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一是提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法律层级,将目前属于法规性文件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上升为行政法规。二是在《证券法》修改、《期货法》制定工作中对投资咨询业务监管作统筹安排。
据悉,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已变更)于1997年出台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1997]96号),距今已20年。近年来,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和发展,投资者参与度不断加深,产品体系极大丰富。一方面,投资产品的多样化催生了更为庞大的投资咨询需求;另一方面,非法投资咨询机构的长期大量存在,“黑嘴”乱象层出不穷,亟需完善的监管制度予以正面引导。
王明伟代表提出,现行规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缺乏相应监管手段,过度依赖年检。通过修改《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对咨询机构监管制度安排以及合规管理、内控机制等内容,加强监管执法。
另外,当前投资咨询范围和业务形式受限,业务开展能力较弱,盈利能力较差。王明伟代表还建议结合境外市场情况、我国法律制度框架和市场发展需求,完善投资咨询监管制度,探索投资咨询业务开展模式,促进投资咨询业务发展转型。
据了解,现有监管制度,证券、期货、基金投资咨询(顾问)业务分别以《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基金法》为上位法依据,从事同样投资咨询业务的不同机构主体适用法规和监管方式各不相同。王明伟代表建议在《证券法》修改和《期货法》制定过程中,综合考量,统一投资咨询业务监管法规,明确业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