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免费咨询电话:400-700-0880

首页

走进创元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专业期货公司,总部设立于江苏省苏州市,是行业内较早挂牌新三板(2015年)的期货公司(股票代码: 832280),致力于成为具有国际视野和比较优势的国内一流期货衍生品综合服务商。

核心业务

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较早从事期货业务的专业公司之一。

搜索结果

资管产品

走进创元-发展轨迹

走进创元-公司简介

创元集团简介

APK

关于程序化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转自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586

为明确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和过渡期安排,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维护期货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程序化交易报告

(一)应当履行程序化交易报告义务的交易者范围

交易者在郑商所的交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1.1个交易日内出现10次(含)以上1秒钟内10笔(含)以上报撤单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的报撤单笔数按照单个客户执行;

2.合约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交易指令核心要素以及交易指令的下达时间均由计算机自动决定的;

3.使用自主研发或者其他定制程序化交易软件的;

4.郑商所认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二)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内容

1.账户基本信息,包括交易者名称、交易编码、产品管理人和委托的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经纪机构等;

2.交易和软件信息,包括交易指令执行方式和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等;

3.郑商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程序化交易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0个交易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程序化交易者应当确保其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对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和软件信息等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向郑商所报告,境外经纪机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向郑商所报告。同时,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每半年或者按郑商所要求,对程序化交易客户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未按规定报告的,应当督促客户及时改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按照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约定,拒绝继续接受其开仓委托。

(三)程序化交易报告的路径

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程序化交易报告。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启用中国期货监控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向郑商所报告客户的程序化交易相关信息。

非期货公司会员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郑商所报告相关信息。

高频交易者报告要求由郑商所另行通知。

二、过渡期安排

对于2025109日前已经从事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和交易者,安排如下:

一是202648日前,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与客户签订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明确报告管理、风险控制等要求;境外经纪机构接受客户程序化交易委托的,参照前述要求执行。

二是交易者应当按照规定路径,真实、准确、完整报告程序化交易信息,自202649日起,上述交易者未按照规定路径进行程序化交易报告的,不得从事程序化交易。

三是对于高频交易者、频繁发生错单等异常行为的客户,郑商所可以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对其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期货公司会员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测试。

三、监管要求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程序化交易者,郑商所将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提示、要求提交书面说明、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措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经纪机构,郑商所将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提示、约见谈话、出具监管警示函、发出监管意见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公告。

郑州商品交易所

202588

 

转自大连商品交易所:

大商所发〔2025305

各会员单位及相关主体:

  为明确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和过渡期安排,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维护期货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程序化交易报告

  (一)应当履行程序化交易报告义务的交易者范围

  交易者在大商所的交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1.1个交易日内出现10次(含)以上1秒钟内10笔(含)以上报撤单的,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

  2.合约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交易指令核心要素以及交易指令的下达时间均由计算机自动决定的;

  3.使用自主研发或者其他定制程序化交易软件的;

  4.大商所认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二)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内容

  1.账户基本信息,包括交易者名称、交易编码、产品管理人和委托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者境外中介机构等;

  2.交易和软件信息,包括交易指令执行方式和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等;

  3.大商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程序化交易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0个交易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程序化交易者应当确保其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对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和软件信息等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向大商所报告,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向大商所报告。同时,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每半年或者按大商所要求,对程序化交易客户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未按规定报告的,应当督促客户及时改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按照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约定,拒绝继续接受其开仓委托。

  (三)程序化交易报告的路径

  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程序化交易报告。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启用中国期货监控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向大商所报告客户的程序化交易相关信息。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大商所报告相关信息。

  高频交易者报告要求由大商所另行通知。

  二、过渡期安排

  对于2025109日前已经从事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交易者,安排如下:

  一是202648日前,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明确报告管理、风险控制等要求;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接受客户程序化交易委托的,参照前述要求执行。

  二是交易者应当按照规定路径,真实、准确、完整报告程序化交易信息,自202649日起,上述交易者未按照规定路径进行程序化交易报告的,不得从事程序化交易。

  三是对于高频交易者以及频繁发生错单等异常行为的客户,大商所可以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对其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测试。

  三、监管要求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程序化交易者,大商所将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措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大商所将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发出监管警示函、发出监管意见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250808

转自广州期货交易所:

广期所发〔2025259

各有关单位:

为明确广州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程序化交易报告要求和过渡期安排,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规范程序化交易行为,维护期货交易秩序和市场公平,根据《广州期货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程序化交易报告

(一)应当履行程序化交易报告义务的交易者范围

交易者在交易所的交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

1.1个交易日内出现10次(含)以上1秒钟内10笔(含)以上报撤单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的报撤单笔数按照单个客户执行;

2.合约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交易指令核心要素以及交易指令的下达时间均由计算机自动决定的;

3.使用自主研发或者其他定制程序化交易软件的;

4.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形。

(二)程序化交易者报告的内容

1.账户基本信息,包括交易者名称、交易编码、产品管理人和委托的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等;

2.交易和软件信息,包括交易指令执行方式和交易软件名称、基本功能、开发主体等;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程序化交易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后30个交易日内进行变更报告。

程序化交易者应当确保其报告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对账户基本信息、交易和软件信息等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通过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向交易所报告。同时,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每半年或者按交易所要求,对程序化交易客户报告的信息进行核查,发现未按规定报告的,应当督促客户及时改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应当按照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约定,拒绝继续接受其开仓委托。

(三)程序化交易报告的路径

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进行程序化交易报告。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关于启用中国期货监控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程序化交易报告系统,向交易所报告客户的程序化交易相关信息。

非期货公司会员从事程序化交易前,应当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向交易所报告相关信息。

高频交易者报告要求由交易所另行通知。

二、过渡期安排

对于2025109日前已经从事程序化交易相关活动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和交易者,安排如下:

一是202648日前,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明确报告管理、风险控制等要求;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接受客户程序化交易委托的,参照前述要求执行。

二是交易者应当按照规定路径,真实、准确、完整报告程序化交易信息,自202649日起,上述交易者未按照规定路径进行程序化交易报告的,不得从事程序化交易。

三是对于高频交易者、频繁发生错单等异常行为的客户,交易所可以要求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对其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进行测试,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测试机构进行测试。

三、监管要求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程序化交易者,交易所将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要求报告情况、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措施。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交易所将责令改正,并可以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发出监管警示函、发出监管意见函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广州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知。

广州期货交易所

2025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