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通知】关于调整上期所及能源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期权品种申报费计算方式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9-09 来源:创元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次数:946次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本人∕本单位作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期货资产管理计划的合格委托人(即个人委托人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机构委托人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没有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资管计划。
转自上海期货交易所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上期发〔2024〕324号
各会员单位:
经研究决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将自2024年10月25日(即10月24日晚连续交易)起调整期权品种申报费计算方式,由按期权合约计算申报费调整为按期权合约月份计算申报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收费公式
上期所根据客户在期权合约月份上的报单成交比(Order to Trade Ratio,OTR)所在区间以及信息量分梯度计算申报费,按日收取。即,客户在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申报费=Σ(客户在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各档位信息量 X 相应费率)。
客户在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信息量为该合约月份的全部期权合约的信息量之和。
客户在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有成交的报单笔数为该合约月份的全部期权合约的有成交的报单笔数之和。
客户在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报单成交比(OTR)=(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信息量/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有成交的报单笔数)- 1。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有成交的报单笔数为0时, OTR=(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信息量/1)- 1。
非期货公司会员参照客户执行。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相关客户视为一个客户计收申报费。上期所批准的做市商在做市品种上免收申报费。
二、收费标准
各期权品种的申报费收费标准如下:
上述收费标准适用白银期权、丁二烯橡胶期权、黄金期权、螺纹钢期权、铝期权、镍期权、铅期权、铜期权、天然橡胶期权、锌期权、锡期权和氧化铝期权。
三、其他事项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切实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采取实际有效措施,防范客户出现因申报费透支导致资金不足的情形。
特此通知。
上海期货交易所
2024年9月6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关于调整期权品种申报费计算方式的通知
上能发〔2024〕67号
各会员单位、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
经研究决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期能源)将自2024年10月25日(即10月24日晚连续交易)起调整期权品种申报费计算方式,由按期权合约计算申报费调整为按期权合约月份计算申报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收费公式
上期能源根据客户在期权合约月份上的报单成交比(Order to Trade Ratio,OTR)所在区间以及信息量分梯度计算申报费,按日收取。即,客户在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申报费=Σ(客户在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各档位信息量 x 相应费率)。
客户在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信息量为该合约月份的全部期权合约的信息量之和。
客户在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有成交的报单笔数为该合约月份的全部期权合约的有成交的报单笔数之和。
客户在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报单成交比(OTR)=(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信息量/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有成交的报单笔数)- 1。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有成交的报单笔数为0时, OTR=(某一期权合约月份上的信息量/1)- 1。
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参照客户执行。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相关客户视为一个客户计收申报费。上期能源批准的做市商在做市品种上免收申报费。
二、收费标准
各期权品种的申报费收费标准如下:
上述收费标准适用原油期权。
三、其他事项
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和境外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管理,采取实际有效措施,防范客户出现因申报费透支导致资金不足的情形。
特此通知。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2024年9月6日